(2017)赣0191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娟、陈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平,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琴,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莉,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执行的刘娟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莉应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2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18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3、2017年5月21日,本院向房产、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6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17年8月21日,本院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通知书,提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6、2017年8月22日,本院约谈了刘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卫平,并送达了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进展及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对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刘娟应履行金额41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18元,已执行金额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显耀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