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谢长胜与窦金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胜,窦金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民初2633号原告:谢长胜,男,汉族,1970年04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窦金坪,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谢长胜与被告窦金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毅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正福、马云菊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长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窦金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长胜向本院提出请求:由被告窦金坪偿还借款62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窦金坪因修建房屋差钱,于2014年7月12日借款50000元,加上半年利息就写成借款56000元,时间到了后,被告窦金坪在《借条》上更改的日期,约定于2016年6月12日还清。2017年2月28日,被告窦金坪将利息6000元写入《借条》,总计62000元,月息2%,今年6、7月开始,与被告窦金坪联系不上,遂提起诉讼。被告窦金坪未到庭,也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被告窦金坪向原告谢长胜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窦金坪未按时还款,在《借条》上进行了修改,现《借条》载明:“今借到谢长胜人民币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期限:于2016年6月12日前还清。2017年2月28日借到谢长胜6000元,共计62000元,大写陆万贰仟元整。借款人:窦金坪担保人豆光权2014年7月12日2016年1月13日。XXXXXX。”《借条》中改动处均加盖了拇印。2017年7月17日,原告谢长胜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谢长胜自认实际借款50000元,2017年2月28日借的6000元实际为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谢长胜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等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窦金坪向原告谢长胜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窦金坪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条中记载本金为“56000元”,但原告谢长胜实际提供借款50000元,应以其实际提供的借款数额50000元为本金。至于2017年2月28日借到的6000元,原告谢长胜称系利息,但从《借条》内容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被告窦金坪将其计入本金并增至《借条》内容中,系其自愿付息行为,且利息标准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窦金坪应偿还借款5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金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谢长胜借款56000元;二、驳回原告谢长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窦金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侯毅飞人民陪审员  陆正福人民陪审员  马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