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财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航建与党二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航建,党二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16号申请人:张航建,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党二可,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航建因与被申请人党二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党二可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张航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党二可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许晴晴所有的苏C×××××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