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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与陇县东南镇河沟寨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陇县东南镇河沟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927号申请人:宝鸡市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芳,任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四路警苑小区*号楼12-18。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536587-9被申请人:陇县东南镇河沟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广儒,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宝鸡市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县东南镇河沟寨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市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县东南镇河沟寨村民委员会在陇县农商行梁家村分理处的账户270309091201000004781中的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宝鸡市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鸡市盛世隆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陇县东南镇河沟寨村民委员会在陇县农商行梁家村分理处的账户27030909120100000478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支会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苏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