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俞士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士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41号移送执行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俞士堂,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俞士堂犯贪污罪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俞士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因车祸正在住院治疗,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姜 浩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