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琼,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丛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