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李伟与黄垚、黄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伟,黄垚,黄会,孙绪香,郧西县羊尾镇初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43号原告:陈李伟,生于2004年10月25日。法定代理人:陈庆宝,。法定代理人:李琴。被告:黄垚,2004年7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黄会,1980年11月4日出生。系黄垚父亲。法定代理人:孙绪香,1982年11月23日出生。系黄垚母亲。被告:黄会,1980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孙绪香,198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郧西县羊尾镇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孟奎,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李伟与被告黄垚、黄会、孙绪香、郧西县羊尾镇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李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李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陈李伟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