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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金星与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星,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363号原告:孙金星,男,195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法定代表人:李爱成,职务:站长。孙金星与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金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金星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齐—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