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金星与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星,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363号原告:孙金星,男,195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法定代表人:李爱成,职务:站长。孙金星与通榆县经营管理总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金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金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金星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齐—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