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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尤立光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591号罪犯尤立光,男,1973年6月26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潮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立光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2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于2014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于2015年9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尤立光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85.20分,获表扬21次,被评为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尤立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立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邹戈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