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嘉祥县人民法院刑庭、张发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祥县人民法院刑庭,张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嘉祥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发臣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冯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