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綦宗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綦宗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44号罪犯綦宗林,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綦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綦宗林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4)潍少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綦宗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綦宗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綦宗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綦宗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綦宗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