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术贤与佟成军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术贤,佟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18号原告孙术贤,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311975********,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民和村*组。被告佟成军,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75********,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镇内。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0年3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生长子佟正龙(2000年12月2日出生)。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术贤与被告佟成军离婚;二、婚生长子佟正龙(2000年12月2日出生)随原告孙术贤生活,被告佟成军自2017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00元,至佟正龙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术贤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