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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83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