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83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某,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