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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财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根应与冯利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根应,冯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43号申请人:王根应,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利军,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王根应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利军银行存款243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利军银行存款243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3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