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开应与被告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开应,仙河镇人民政府,陈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8行初2号原告:贾开应,男,193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仙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时朝,旬阳县148法律服务站律师。被告:仙河镇人民政府。单位地址:仙河镇观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浩,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仁钦,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仙河镇。系仙河镇人民政府司法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伦根,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仙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宇,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开应诉被告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开应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开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开应撤回对仙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伦根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开应负担。审 判 长 向林波审 判 员 刘恒宇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