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鼎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春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川县鼎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春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88号原告: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大国,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财经中心*楼。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川县鼎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春霖,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原告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鼎盛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春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川县永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