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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常欢、陆轩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欢,陆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常欢,男。被执行人陆轩德,男。申请执行人陈常欢与被执行人陆轩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常欢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陈常欢支付工程款127852.08元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88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立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