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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黄环球、罗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黄环球,罗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3444号原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68号办公楼12楼1209号房。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凤,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黄环球,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被告:罗岚,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环球、罗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101.5元,由原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妤审 判 员  范 俪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树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