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62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实际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亚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