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沈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沈志玉,刘志,刘峰,刘元寿,张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6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负责人徐晓山,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沈志玉,男,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志,男,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元寿,男,汉族,莱西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翠凤,女,汉族,莱西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沈志玉、刘志、刘峰、刘元寿、张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0)西商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8月4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商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