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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康贞华、肖继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贞华,肖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康贞华(曾用名康增华),女,现住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肖继良(别名杨三幺),男,原住贵州省平塘县,现租住平塘县。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贞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727执恢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