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卫明与被告石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明,石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069号原告周卫明,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石迎军,女,1975年出生,汉族。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石迎军的住所地信息未能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卫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