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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9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艳,女,彝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上诉人张艳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6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艳上诉称:一、各方诉争的转让协议与上诉人和被起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四、本案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