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周发桂、陈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燕,周发桂,陈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燕,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周发桂,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陈佰云,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晓燕与周发桂、陈佰云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苏1311执3013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发桂、陈佰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3日诉讼保全了周发桂名下的位于宿豫区阳光名都20栋301室房产,另查明周发桂、陈佰云名下有小额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本院又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2016)苏1311执3013号执行决定书,将周发桂、陈佰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