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文利、张吉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利,张吉峰,张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9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利,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被申请人张吉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张桂霞,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吉峰、张桂霞的银行存款40万元,经查被申请人张吉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吉峰中国银行10×××64账户内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