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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文利、张吉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利,张吉峰,张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9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利,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被申请人张吉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张桂霞,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5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吉峰、张桂霞的银行存款40万元,经查被申请人张吉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吉峰中国银行10×××64账户内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