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覃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覃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220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1。负责人:周洪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系该支行职工。被告:覃江涛,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覃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