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妍与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妍,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869号原告:张妍,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晓军、熊莉,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四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娥,系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妍与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妍负担。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