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宏与贺雄、魏婷、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宏,贺雄,魏婷,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宏,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雄,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魏婷,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5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雄、魏婷、李小英、杨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李建宏偿还借款本金144.9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120元。本案民事审判阶段本院依据(2016)陕082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贺雄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