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2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诉人毛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毛育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178-2号申请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陈周礼,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长法,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毛育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6日,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毛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陕030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毛育龙银行存款2452275.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此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以该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毛育龙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小玲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人民陪审员 周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