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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金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金常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068��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 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女,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902220025,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216号。 被告:金常新,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810185651,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216-E6#1-9-3。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金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