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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衍兵与潘明、朱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衍兵,潘明,朱何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864号原告:周衍兵,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潘明,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朱何佳,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周衍兵与被告潘明、朱何佳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衍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衍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