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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与姚秋生、曹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姚秋生,曹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90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负责人:许建国,男,现年52岁,任行长。被执行人姚秋生,现住昔阳县。被执行人曹天兰,现住昔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姚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秋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秋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856.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