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淑窕、郑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庭。被执行人:林淑窕,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华生,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詹招英与林淑窕、郑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林淑窕、郑华生承担。因林淑窕、郑华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生态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淑窕、郑华生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詹招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471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47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