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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力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5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力力(曾用名:包中宝),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力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力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力力伙同杨军(另案处理)经预谋,合骑一辆轻便摩托车至本市宝山区高境路、恒高路路口附近,趁被害人侯某某停车卸货之际,窃得驾驶室内IPHONE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VIVOY55手机一部(价值890元)。被告人杨力力及杨军又驾车驶至本市江杨南路XXX号附近,趁被害人邓某某下车处理事故之际,窃得驾驶室内OPPOA59s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后逃匿。2017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力力在本市松江区九亭大街XXX-XXX号美甲店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力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某、侯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邹某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光盘及相关截图,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力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力力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力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力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力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力力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