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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杰与张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张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978号原告:赵杰,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元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佃伟,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赵杰与被告张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