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秉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11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秉峰,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1996年7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秉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余秉峰在武汉市国际会展中心二楼149号海宁皮草展位,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价值2460元的恺萨皇妃牌(货号1309)皮外套1件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朱某发现并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当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赃物已追回。2017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余秉峰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购物广场阿迪达斯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专柜价值699元的阿迪达斯BK5921外套1件盗走;后行至圣大保罗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专柜价值420元的圣大保罗PS13WJ0042354外套1件盗走;之后到武汉国际广场菲安尼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专柜价值1078元的菲安妮FIFS/PBRCM/AC138皮包1件盗走。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97元。当日下午被告人余秉峰逃至武展广场警务站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赃物已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秉峰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秉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余秉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秉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余秉峰具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倩雯速录员 李伊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