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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文某1与文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1,男,朝鲜族,2010年8月25日出生,学生,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文某2,男,朝鲜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文某1与被执行人文某2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文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吉2424执356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文某2给付抚养费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文某2在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子沟支行的账户存款2,550.0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50.00)。于2017年8月24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文某1抚养费2,500.0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文某1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