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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贺鹏与被执行人XX、王维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鹏,XX,王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贺鹏,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XX,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执行人:王维芳,女,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鹏与被执行人XX、王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26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4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法进行网络轮候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奇瑞牌车辆的车籍档案,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王 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