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李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李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333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李万林,系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斯。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泓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