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晓英、章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英,章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英,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畲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章秋兰,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执行的陈晓英与章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章秋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晓英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本于2016年12月16日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章秋兰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章秋兰有一套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章秋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晓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章秋兰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晓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晓英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