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学煜、刘勇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学煜,刘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谢学煜,男。被申请执行人刘勇明,男。本院在执行(2017)赣0781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学煜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此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谢学煜撤回对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7)赣0781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