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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丕军与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军,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729号原告:李丕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雷刚,男,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军与被告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丕军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丕军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