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丕军与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军,雷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729号原告:李丕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雷刚,男,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军与被告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丕军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丕军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