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在利、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利,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73号申请人刘在利等42人,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妍,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刘在利等42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630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8月24日,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委托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环球先锋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96306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4963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