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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川、袁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川,袁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川,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袁野,男,1985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住赤峰市红山区。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川、袁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冀06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川、原野均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06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川、被告人袁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火车站东站南广场盗窃灰色瑞纳轿车一辆,牌照为冀F×××××。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于2014年11月份以11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并于11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木兰街邮政储蓄附近将车以2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3742元。2、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火车站东站南广场盗窃白色瑞纳轿车一辆,牌照为冀F×××××。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于当晚在保定市三丰东路以14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并于12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交通技术学院附近将车以2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1541元。3、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徐川和李某6在秦皇岛市以9000元的价格从网名为“小心驶得万年船”手中购买一辆白色瑞纳被盗车,牌照为冀B×××××。徐川又以12000的价格卖给袁野。2015年3月,袁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东洋汽修厂将车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东洋。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1541元。4、2015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徐川、袁野在保定市京南一品小区门口盗窃蓝色瑞纳汽车一辆,牌照为鲁E×××××。袁野于当晚以12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袁野将该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三大西牛村附近将车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杜某。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6137元。5、2015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徐川、袁野在保定市京南一品小区门口盗窃白色两厢瑞纳汽车一辆,牌照为冀F×××××。袁野于几日后在徐水区高速口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并于2015年2月将该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1。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7672元。6、2014年11月,被告人徐川从网名为“一直到老”的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瑞纳盗抢车,牌照为冀B×××××。袁野又以12000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2014年11月底,袁野将该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木兰街邮政储蓄附近以2700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0632元。7、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徐川从网名为“一直到老”的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瑞纳盗抢车,牌照为冀B×××××。袁野又以12000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2014年12月,袁野将该车在内蒙古自治区军分区附近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3。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1294元。8、201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中华小区门口盗窃黑色瑞纳轿车一辆,牌照为冀F×××××。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于当晚在保定市军校广场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并于2014年12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将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3。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1294元。9、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中华小区门口盗窃红色瑞纳轿车一辆,牌照为冀F×××××。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于当晚在保定市巨力大桥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1675元。10、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徐川、袁野在保定市紫横家园小区盗窃白色K2汽车一辆,牌照为冀F×××××。袁野于几日后在徐水区东环西路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2014年12月在内蒙古赤峰市交通技术学院附近将该车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3。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4005元。11、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鑫和小区门口盗窃红色福瑞迪轿车一辆,牌照为京P×××××。徐川于次日将车开至保定市裕华西路汉庭酒店门口将该车送给了袁野。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6658元。12、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徐川和李某6在定州市从一东北人手中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瑞纳盗抢车,牌照为蒙A×××××。徐川在保定市徐水区北站对面将该车以15000的价格卖给袁野。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0986元。13、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PARK湾小区底商瑞源便民超市门前盗窃一辆白色瑞纳轿车,牌照为冀F×××××。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6015元。14、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东湖印象小区口便道上盗抢前盗窃一辆白色瑞纳轿车,牌照为冀J×××××。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7876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徐川、袁野供述,被害人刘某1、刘某2、张某1、彭某、王某、乔某、李某1、李某2、刘某3、李某3、白某、赵某、李某4、刘某4陈述,证人张某2、杜某、李某6、马某1、郝某、张某3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应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盗窃部分不认可,其宣称自己是收购别人汽车,还一有辆是别人赠送的,表示认可收购部分的犯罪。且在庭审中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被告人袁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底,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火车站东站南广场盗窃一辆牌照为冀F×××××灰色瑞纳轿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于2014年11月份以11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同年11月份,袁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木兰街邮政储蓄附近将该车以2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374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1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7下午1点半左右,在保定市高铁东站将车牌照号为冀F×××××的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了南停车场。10月31日11时20分左右下高铁发现车没有了。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左右,徐川在保定东站南边的停车场偷了一辆灰色瑞纳轿车,晚上22时左右徐川在东站南边的停车场用随身带着的强开头和扳手将一辆灰色瑞纳轿车的车门打开并打着点火开关开走。该车盗走后卖给内蒙一个QQ号叫“魔法师”的人了,QQ号是31×××95,卖了一万元左右。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底到12月初,袁野在赤峰市木兰街邮政储蓄附近卖给了张某2一辆灰色三厢手动档瑞纳轿车。该车是从“骆驼”手里买来的,交易地点好象是徐水,交易金额是11000元。交易后从保定开回赤峰,花了500元买了套假手续,把该车卖给了张某2,卖给张某2的价格是27000元。袁野知道“骆驼”手里卖的都是盗抢车,“骆驼”就是偷车的。张某2不知道这个车的来源,当时给他说的是法院的拍卖车,答应过户了。证人张某2证言。主要内容:张某2与袁野认识三年多,从袁野手里买过两辆车,其中一辆是北京现代瑞纳,袁野说是北京法院罚没的车辆。2014年11月的某一天,张某2给袁野说想要上次说的法院罚没车,袁野答应了。过了10天左右,袁野约到赤峰市木兰街松山第一小学附近看车。见面后袁野开着一辆伙色现代瑞纳轿车,袁野说行车证等法院出了手续再给过户,商量的车价是27000元,袁给了钱,张某2就把车开走了。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主要内容:被盗的灰色现代瑞纳轿车鉴定总价为53742元。2、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火车站东站南广场盗窃一辆牌照为冀F×××××白色瑞纳轿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是被盗车,于当晚在保定市三丰东路以14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并于同年12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交通技术学院附近将车以2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154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2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17时10分左右,刘某2开车到保定东站南停车场,将车停在南停车场最东面的花池边上,然后坐高铁去北京。2014年12月17日晚18时10分左右发现车不见了,然后就报案了。丢的车为白色瑞纳两厢,车牌照号为冀F×××××。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或2015年1月的一天,徐川在保定市火车站南停车场靠东北侧位置偷的白色两厢瑞纳。卖两厢瑞纳时用的QQ号为是1552542957,呢称是“骆驼”,买车人的QQ号为31×××95,昵称是“魔法师”,好象以12000元成交。一共卖给过他十几辆车,其中有一两辆是起亚K2,其他都是瑞纳。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圣诞节之前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袁野到保定与“骆驼”联系,与“骆驼”交易一辆两厢白色瑞纳,以14000元成交。被盗车辆信息。证人张某2证言。主要内容:从袁野手里买完来色瑞纳后,因为是手动档的,开着别扭,所以找袁野再买一张白色两厢瑞纳,价格也是27000元。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主要内容:被盗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鉴定总价为61541元。3、201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中华小区门口盗窃一辆牌照为冀F×××××黑色瑞纳轿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为盗抢车仍以14000的价格予以购买。2014年12月份,袁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以4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3。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129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4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将冀F×××××黑色现代瑞纳小型汽车放在中华小区一区5号楼4单元门前。2014年11月20日早晨7点20分左右准备上班,发现车找不到了。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刚冷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保这中华小区院内偷了一辆黑色瑞纳轿车。偷车前QQ好友“魔法师”问有没有手动档瑞纳轿车,想从徐川手里买,商定的价格为12000元。后将中华小区偷的黑色瑞纳轿车以12000元卖给了“魔法师”。徐川用的网名为“骆驼”。被告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年前,从“骆驼”手中买了一辆黑色瑞纳,以14000元买的,后以40000元卖给了张勇阁,因为没有过户张某3押了5000元作为过户保证金未付。被盗车辆信息。证人张某3证言。主要内容:从袁野手中购买了三辆汽车,其中一辆是黑色瑞纳三厢,成交价40000元,因为没有过户押了5000元未付。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主要内容:冀F×××××黑色现代瑞纳小型汽车71294元。4、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中华小区门口盗窃一辆牌照为冀F×××××红色瑞纳轿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为盗抢车仍以12000的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167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2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1日晚9点,李某2的红色瑞纳三厢手动汽车,车牌照号为冀F×××××,停在保定市中华小区5区13号楼下拐角处,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发现车被盗了。被盗车辆信息。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徐川去保定市中华小区五区看见一辆红色瑞纳轿车,将其偷走,并将该车以10000万卖给“魔法师”。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从“骆驼”手中买了一辆红色手动瑞纳轿车,购买价格为12000元。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被盗车辆价值为51675元。5、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鑫和小区门口盗窃红色福瑞迪轿车一辆,牌照为京P×××××。徐川于次日将车开至保定市裕华西路汉庭酒店门口将该车送给了袁野。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6658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3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11日晚上19时左右,刘某3的妻子将车停在保定市鑫和花园南门马路边上的停车位上,3月12日早上7点发现车被盗了。被盗汽车是起亚福瑞迪,红色三厢,车牌照号为京P×××××。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中旬,在保定鑫和花园小区南门马路上盗窃了一辆红色起亚福瑞迪轿车,该车是三厢轿车,京照的。后将该车卖给了QQ名称为“魔法师”的人。徐川的QQ名称为“骆驼”。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在保定从“骆驼”手里买了一台红色手动档的福瑞迪。在交易过程中,经议价“骆驼”将该车送给了袁野。被盗车辆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主要内容:被盗车辆价值为56658元。6、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PARK湾小区底商瑞源便民超市门前盗窃一辆牌照为冀F×××××白色瑞纳轿车。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601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4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18时,刘某4将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保定市北市区PARK湾底商瑞源便民超市门前,2015年4月1日上午9时准备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被盗车辆信息。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在park湾小区附近偷了两辆白色瑞纳轿车。两辆车没来的及处理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该被盗车价值为57876元。扣押及发还清单。7、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徐川在保定市东湖印象小区口便道上盗窃一辆牌照为冀J×××××白色瑞纳轿车。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787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白某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19时,白某将白色现代瑞纳汽车停放在保定市东湖印象小区外面路东的便道上,次日早上8时发现汽车没有了。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的一天,徐川在park湾向北走了不远的便道上,将一辆白色瑞纳汽车偷走。被盗车辆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被盗汽车价值为57876元。扣押及发还清单。8、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徐川伙同他人在秦皇岛市从一个网名为“小心驶得万年船”的人手中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牌照为冀B×××××白色瑞纳被盗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为被盗车仍以12000的价格予以购买。2015年3月,袁野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东洋汽修厂将车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东洋。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063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1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4日早上7点20分发现,自己的冀B×××××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被盗了。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徐川与李某6一起到秦皇岛卢龙,从一个QQ名称为“小心使得万年船”的人手里以9000元购买一辆白色瑞纳三厢轿车,后以12000元卖给了QQ名称为“魔法师”的人了。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过年后的一天上午,袁野以10000元卖给一个叫李东洋的男子一辆白色三厢手动档瑞纳汽车,这辆车也是从“骆驼”手中买的。证人李某6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初和徐川一起从秦皇岛卢龙接过一辆白色三厢现代瑞纳汽车。证人李东洋等人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3月的一天中午,袁野以10000元卖给李东洋一辆白色三厢现代瑞纳汽车,袁野答应给办理过户,后来袁野联系不上了。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被盗车辆价值为60632元。9、2014年11月,被告人徐川从网名为“一直到老”的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牌照为冀B×××××白色瑞纳盗抢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为盗抢车仍以12000的价格予以购买。2014年11月底,袁野将该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木兰街邮政储蓄附近以2700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6063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乔某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4日23时15分,乔某的冀B×××××白色现代瑞纳轿车被盗。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川在唐山从网名为“一直到老”的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现代瑞纳盗轿车。后以12000元卖给了“魔法师”。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底通过QQ联系,从“骆驼”手中花12000元购买了一辆盗抢的白色三厢手动瑞纳汽车,后以27000元卖给了郝某。郝某不知道这辆汽车的来源。证人郝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底或是12月初,从袁野手中购买了一辆白色三厢现代瑞纳汽车,购买价格27000元。袁野称车辆大绿本法院扣着,过两天再去过户。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被盗车辆价值为60632元。10、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徐川从网名为“一直到老”的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瑞纳盗抢车,牌照为冀B×××××。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为盗抢车仍以12000的价格予以购买。2014年12月,袁野在内蒙古自治区军分区附近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3。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129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赵某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6日晚上8点30分,赵某的红色瑞纳汽车停在小区的道路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了。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川在唐山从网名为“一直到老”的手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现代瑞纳盗轿车。后以12000元卖给了“魔法师”。被告人袁野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元旦之前的一天晚上通过QQ联系,从“骆驼”手中花12000元购买了一辆盗抢的红色三厢手动瑞纳汽车,后以33000元卖给了张某3。张某3扣了5000元。证人张某3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以后,从袁野手中购买了一辆红色三厢瑞纳汽车。购买价格为33000元,因为手续没有办齐,所以扣了5000元。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1294元。11、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徐川从定州市一东北人手中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牌照为蒙A×××××红色瑞纳盗抢车。被告人袁野明知该车为盗抢车仍以15000的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定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098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3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9月24日2时30分,发现自己的蒙A×××××红色现代瑞纳汽车被盗。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徐川和李某6一起去定州开回一辆红色瑞纳轿车。该车是从一东北人手里花了11000元购买的,后在保定徐水将该车以15000元出售。被告人袁野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日下午,从“骆驼”手中购买一辆红色瑞纳轿车被盗车辆信息。证人李某6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日上午10点左右,从徐水开车去定州开回一辆红色瑞纳轿车,后将该车出售。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50986元。12、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袁野欲向被告人徐川收买一辆瑞纳汽车。两天后,徐川与袁野在保定见面后,二人开车到京南一品小区南门后发现两辆瑞纳汽车,一辆白色牌照为冀F×××××,一辆蓝色牌照为鲁E×××××,袁野亦对两辆车认可。徐川遂将两辆瑞纳汽车盗走,袁野未下车。袁野当晚以12000元的价格将蓝色瑞纳从徐川手中买走。袁野将该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三大西牛村附近将车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杜某。几天后,袁野在徐水区高速口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将白色瑞纳从徐川手中买走,于同年2月份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1。经鉴定,被盗蓝色瑞纳汽车价格为56137元;白色瑞纳汽车价格为6767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彭某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24日晚,彭某停在京南一品小区南门东侧的蓝色瑞纳轿车被偷了,牌照号为鲁E×××××。被害人王某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26日早晨,王某的爱人李某7在京南一品小区门口南侧广场的白色现代轿车被偷了,牌照为冀F×××××。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底,网名为“魔法师”(袁野)的人在QQ上跟徐川说想要自动挡的瑞纳。徐川就让袁野来保定,徐川可以带着袁野在保定转转,如果看见合适的就给他偷一辆。两天后的晚上,袁野与徐川在保定见面,徐川开着一辆K2拉着袁野转到京南一品小区南门时,二人发现了两辆瑞纳车,一辆白色,一辆蓝色。徐川让袁野驾驶他们自己开来的K2车,徐川本人用强开头和扳手去偷那辆蓝色的瑞纳。二人得手后,将蓝色瑞纳及自己开的车开到东二环僻静的地方,将瑞纳车内物品扔掉并换了牌照。袁野将用于买车的12000元给了徐川之后,袁野向徐川表示刚才那辆白色的瑞纳也想要。之后,二人将K2车放到了小营房村的一个院子里,二人驾驶刚偷来的蓝色瑞纳又返回京南一品小区,徐川用之前偷车的办法将那辆牌照为冀F的白色瑞纳盗走二人就分手了。三、四天后,袁野将12000元买车钱给了徐川后将白色瑞纳开走。徐川在和袁野联系时所用的QQ名称为“骆驼”。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袁野供述与被告人徐川的供述基本一致。袁野一般是和徐川在QQ上联系,袁野的QQ名称叫“魔法师”,徐川的QQ名称叫“骆驼”。袁野将偷来的蓝色瑞纳以15000的价格卖了一个叫杜某的内蒙古人。将偷来的白色瑞纳以4500元的价格卖了个一个叫马某1的内蒙古人。证人杜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杜井云和袁野在一起吃饭时对袁野说想买一辆二手车,袁野表示他认识北京法院的人,有法院执行还不起贷款的车,可以给杜某找一辆。杜表示如果手续齐全可以买一辆。之后再2015年春节前后,袁野将一辆蓝色现代瑞安轿车给了杜某,杜向其支付了10000元的车款。因为之前袁野欠杜5000元钱,所以用这5000折抵了部分车款。证人马某1证言。主要内容:马某1在2015年2月期间到赤峰市以修理场修车,期间听到两名男子说买卖一辆事故车的事。马某1向二人表示自己想买一辆,其中一个姓袁的男子说5000元。车是一辆白色的两厢现代瑞纳轿车,后来二人以4500的价格成交。袁姓男子表示现在车无法过户,因为车是北京牌照,现在无法提档。车的所有手续全在袁姓男子手里,他说为了过户要用这些手续。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鲁E×××××蓝色瑞纳汽车价值人民币56137元。冀F×××××白色瑞纳轿车价值人民币67672元。13、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徐川、袁野在保定市紫横家园小区盗窃白色K2汽车一辆,牌照为冀F×××××。袁野于几日后在徐水区东环西路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从徐川手中买走。2014年12月在内蒙古赤峰市交通技术学院附近将该车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3。被盗车辆经鉴定价格为7400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5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2日上午,李某5发现其停放在紫横东门口北便道上的牌照为冀F×××××白色K2汽车被偷。被告人徐川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徐川先在中华小区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瑞纳轿车后,用QQ与袁野联系。袁野与徐川见面后谈妥了该车的价格,开车走到紫横家园小区时,徐川看见小区门口有一辆白色的K2轿车,便问袁野K2行不行。袁野说行,徐川就用强开头及扳手将K2车门打开,又用扳手弄K2的点火开关,就K2发动后,徐川驾驶K2,袁野驾驶红色瑞纳,二人来到巨力大桥附近,袁野将两辆车的牌照换上,并约定袁野先开走红色瑞纳,三、四天后再来开K2,之后二人就分开了。白色K2卖给袁野12000元。被告人袁野供述。主要内容:被告人袁野与被告人徐川供述基本一致。袁野将K2开回到了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并将该车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3。证人张某3证言。主要内容:张某3于2015年1月份以28000元的价格向袁野买了一辆白色K2轿车。当时袁野说车是北京法院执行局流拍过来的,手续在法院呢,等拿到手续就可以过户。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牌照为冀F×××××的白色起亚K2轿车价格为人民币74005元。另查明,被告人徐川因涉嫌盗窃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其它盗窃行为,亦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将盗抢车辆予以出售的行为。另,被盗车辆冀F×××××、冀F×××××、冀B×××××、鲁E×××××、冀F×××××、冀B×××××、冀F×××××、冀B×××××、冀F×××××、冀F×××××、京P×××××、蒙A×××××、冀F×××××、冀J×××××,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中,京P×××××、冀F×××××、冀J×××××、冀F×××××、冀F×××××、冀F×××××、冀F×××××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川、被告人袁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徐川涉案价值人民币60661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野涉案价值人民币197814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川、袁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袁野涉案价值为538454元,被告人徐川涉案价值为243544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就被告人袁野及其辩护人所提袁野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徐川盗窃车辆时与被告人袁野进行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另外被告人徐川庭审过程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盗窃车辆不是盗窃所得,而是收购赃车的辩护意见,因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现场指认、作案工具描述、被害人陈述高度一致,原审前法庭调查中供述高度一致,与同案另一被告人袁野供述一致,与袁野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翻供提出的理由不具合理性,且无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徐川提出收购赃车非盗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盗车辆全部追回,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并结合被二告人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袁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三、扣押在案的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