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廊坊集群商贸有限公司、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廊坊集群商贸有限公司,穆某某,梁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7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廊坊集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冯兰庄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30836496XF。法定代表人:郭振东被告穆某某,男,满族,1965年3月5日出生,籍贯:北京市密云县,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梁某,女,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廊坊集群商贸有限公司、穆某某、梁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