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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冀红、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冀红,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冀红,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被执行人藏义,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市民,住秦皇岛北戴河区。李冀红与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藏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冀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藏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藏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冀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玉贵审 判 员 李建文代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