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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位海、王辉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位海,王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赵位海被执行人王辉友本院作出(2016)赣1123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辉友预告登记的坐落于江西省××单元××室房屋,现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赵位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辉友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东方嘉园1栋2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