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盛安源与来安县达美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永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安源,来安县达美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永碧,戈善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31号原告:盛安源,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达美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城区向阳路与新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广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永碧,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戈善涛,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盛安源与被告来安县达美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永碧、戈善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盛安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盛安源自愿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安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盛安源负担。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