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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立霖与新光台成(上海)贸易发展中心、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立霖,新光台成(上海)贸易发展中心,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邱忠义,邱忠信,林正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立霖,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光台成(上海)贸易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邱忠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邱忠义,男,台湾地区居民,所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XXXXd。原审被告:邱忠信,男,台湾地区居民,所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XXXXb。原审被告:林正,男,台湾地区居民,所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XX。上诉人胡立霖因与被上诉人新光台成(上海)贸易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光贸易中心”)、被上诉人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投资公司”)、原审被告邱忠义、原审被告邱忠信、原审被告林正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5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立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恢复审理。事实和理由:1、对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不能推定,胡立霖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2、本案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条款约定范围。胡立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光贸易中心、新光投资公司、邱忠义、邱忠信、林正共同返还胡立霖投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73,276.04元;2、新光贸易中心、新光投资公司、邱忠义、邱忠信、林正共同赔偿胡立霖资金占用损失,自2015年6月30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胡立霖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胡立霖主张依据的《新光台成贸易融资私募基金客户协议书》显示该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1.认购协议书。2.附件。2.1私募备忘录;2.2有限合伙协议”。其中,《认购协议书》第14条载明“《私募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与本《认购协议书》作为对于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档,其内容应理解为相互一致且互为补充”;同时,《有限合伙协议》第三十三条显示“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执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而《私募备忘录》声明如下内容“如果本备忘录的记载与《有限合伙协议》、《认购协议书》不一致的,应以《有限合伙协议》、《认购协议书》为准”。鉴于当事人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约定,故本案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认为,胡立霖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裁定:驳回胡立霖的起诉。一审受理费50,812元,全额退还胡立霖。本院经审理查明,胡立霖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撤回对邱忠义、邱忠信和林正的起诉;一审法院亦未就胡立霖对邱忠义、邱忠信和林正的诉讼请求作出过终局性的处理。本院认为,在胡立霖未撤回对邱忠义、邱忠信和林正的起诉且一审法院亦未就胡立霖对邱忠义、邱忠信和林正的诉讼请求作出终局处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现作出对本案终结性裁定,属于未就原告胡立霖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的情形,系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51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何 云审判员 王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