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海与倪文华、崔晓颖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倪文华,崔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倪文华,男,汉族,1974年12月31号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崔晓颖,女,汉族,1976年1月19号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受理的黄海申请执行倪文华、崔晓颖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倪文华、崔晓颖应按期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3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倪文华、崔晓颖名下位于上海市江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海名下。现申请执行人黄海放弃对其他申请事项的强制执行请求,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2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